省纪委、省监察厅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8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发[1994]8号),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如下:

一、主要职责
  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省委、省政府负责。省监察厅仍属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领导。
  1、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省辖市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辖市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省实际,草拟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8、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地(市)、县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省委直属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市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地、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各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省管干部”除外);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省委、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设18个职能室(厅、处)[办公厅、监察综合室、调研法规室、宣传教育室、党风廉政室(江西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纠风室(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执法监察室、效能监察室(行政投诉中心)、纪检监察一至四室、案件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举报中心)、干部室、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老干部处]和机关党委,此外还成立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培训中心两个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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